一個返鄉企業家的公開陳述——我為何從家鄉創業者,走到無期徒刑上訴人

「我回到家鄉,是想把事業、就業和榮譽留在家鄉;我從沒想過,幾十年創業的終點,會是一紙無期徒刑判決。」
我叫尹兵,香港居民,原籍吉林長春。2022年5月28日,我主動撥打110,願意配合公安機關說明情況;次日,被遼寧撫順警方帶走。此後羈押於撫順市看守所。一審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我無期徒刑。我不服,已依法上訴,目前案件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四年多來,我在失去自由的環境裏反復追問:一筆有抵押、有銀行內部流程、相關人員知情並參與辦理的企業貸款,為什麼最終被定性為足以讓我終身失去自由的刑事犯罪?我提交過申訴和辯解材料,也一直請求司法機關完整審視銀企往來的真實背景。至今,我仍在等待一個讓證據被充分看見、讓疑問被正面回答的機會。
一、我為什麼回到家鄉創業
我經商三十餘年,人在香港,根在吉林。我對責任相信,企業家最有價值的選擇,不只對個人的財富負責,更要把資本、崗位、品牌和長期經營帶回故鄉。
基於這份鄉情,我在吉林持續投入,創立香港吉祥集團,並在家鄉經營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0365,我曾為實際控制人)、長春吉祥飯店、吉林省老字號酒業有限公司。

這些不是紙面資本故事。它們一度承載一千五百多名員工;有人在酒店工作近二十年,有人把青春留在酒廠,許多家庭靠企業獲得穩定生活。長春吉祥飯店曾是四星級涉外酒店,通化河酒業有近百年東北老字號大歷史,通葡股份也曾是吉林有影響力的上市公司。我曾把吉林看成故鄉義務,盡力為地方經濟做事。
我不回避經營中的失誤和管理瑕疵。但我始終認為:企業家可以為錯誤承擔責任,卻不應因為回到家鄉、捲入個人恩怨,就被預設為「必須被打倒的人」。
二、一筆企業貸款,為什麼變成無期徒刑案件
本案核心,是我所屬企業在吉林銀行辦理的約22億元貸款。
依我掌握的材料和親歷情況:這些貸款有抵押擔保,經過銀行內部流程,相關銀行人員對企業情況和交易安排知情。銀行在企業發展階段主動提供融資,也在具體業務中給予指導與參與。即便某些歷史操作不夠規範,也應逐筆核查:誰提出方案、誰審批、抵押物是否真實、資金實際流向哪裏、銀行是否被欺騙,以及貸款損失與所謂騙貸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我不是要求因為創造就業、繳納稅款就法外開恩。我只請求一個樸素標準:
不要把企業經營風險直接等同於犯罪;
不要把銀企共同參與的融資安排,只選擇性歸罪於企業一方;
更不要先把一個人當成罪犯,再倒過來找證據解釋這個結論的合理。
若證據證明我有罪,我願依法承擔。但如果抵押真實、銀行知情參與、關鍵事實未被完整呈現,那麼貸款詐騙與騙取貸款的定性,就必須經得起更嚴格審查。
無期徒刑意味著一個人的餘生,也意味著一個家庭和一批企業的命運。如此沉重的判決,不應省略任何事實,更不應讓任何個人意志凌駕於證據之上。
三、我在理解懷疑:案件背後不只是一個銀企糾紛
我實名提出的最重要質疑是:本案線索的形成與不斷升級,是否受到個人恩怨和地方權力、利益關係干擾。
依我掌握的證人線索,早在2018年前後,時任吉X銀行董事長陳XX曾向銀行高管表達過「能不能把尹兵搞起來」的意思。我願意把相關證人線索交由有權機關核實,也接受對質。
其間,曾有三家會計師事務所受託檢查我公司。據我瞭解,早期同儕並未認定吉祥集團貸款和抵押物存在刑事指控所描述的問題。為什麼這些早期意見沒有成為全面評估案件的重要依據?是誰後來改變了敘事方向?這些問題,應調查原始報告、工作底稿、銀行會議記錄和相關人員逐一回答。

我還請求核查吉X銀行與金杜律師事務所相關合同的原件、簽署背景,銀行及付款記錄,調查該樓主在相關事項中的具體角色。依我所掌握材料,其中涉及我「涉案」後支付高額費用的安排。合同如何表述,是否真實履行,是否與推動我涉案存在關聯,不能由單方下結論,也不能被輕輕帶過;負責任的做法,是由無利益牽連的機關查明,並給予當事人完整回應機會。
我公開提出這些問題,不是要在媒體上給任何人定罪。而是因為,我已經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我有充分理由要求:誰提供、以何種方式進入審計和偵查程序;此前對貸款和抵押的不同意見為何沒被同等重視;是否有人借職務、關係或本地影響力,把個人矛盾包裝成「必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我看來,我不是敗給市場,也不是單純給正常商業競爭。我最深的恐懼,是被一輪由個人恩怨、權力影響和利益關係織成的網,從返鄉創業者一步步推成「罪犯」。
如果我的懷疑不成立,請用公開、完整、經得起質證的證據駁倒我;如果其中確有問題,更應有人依法追究到底。
四、我失去的不只是自由,家鄉也在失去企業與人心
羈押四年多,我失去自由,也看著自己經營多年的企業重創:長春吉祥飯店被迫停業,三百多名員工離開崗位;通化河酒業艱難維持,卻長期承受貸款債務與案件拖累。一個近百年東北老字號大企,未來還能不能撐下去,沒有人能輕鬆回答。
企業家倒下,代價從不只由企業家承擔。員工失業、供應商失單、債權人難清償、地方失去稅源與品牌。許多人把最好年華交給企業,最後卻看著廠房沉默、酒店關門、老品牌在債務裏掙扎。
我最痛的,不只是個人得失,而是當初帶著鄉情回吉林,最終讓許多信任我的人一起承受代價。
對所有在外打拼、仍惦念故鄉的企業家來說,這件事也留下沉重問題:回鄉投資,能不能有穩定、公平、可預期的法治保障?如果正常融資一旦出現風險,就被輕易改寫為「貸款詐騙」;如果個人恩怨可以藉地方影響力放大為刑事追訴,被摧毀的不只是一家企業,更是企業家對故鄉、對制度、對未來的信心。
五、我願承擔責任,但不能接受被預設為罪犯
我不主張企業家享有法律之外特權。相反,企業家更應依法經營、對社會負責。屬於我的過錯,我不逃避;應由我承擔的法律責任,我願意承擔。但責任必須建立在真實、完整、經質證的證據之上,不能建立在個人恩怨、選擇性材料和預設結論之上。
我懇請遼寧高院在上訴審理中,對約22億元貸款逐筆、穿透式審查:重點查清抵押擔保、銀行知情與審批、資金用途、還款情況,以及損失形成原因;充分聽取辯護意見,讓關鍵證人和矛盾材料在法庭上接受質證。
我也懇請紀檢監察、審計及司法機關,對我舉報的干預線索獨立調查;核實相關人員言論、三家會計師事務所原始結論、吉林銀行與外部律師合同及付款記錄,以及案件線索形成與移送全過程。
只有把這些查清,才能排除合理懷疑,也維護司法自身的公信力。
我呼籲香港及內地媒體、法律界及公眾關注本案,但不希望任何人僅憑我的陳述代替法院判斷。我請求的不是輿論審判,而是陽光之下的審判:不是用情緒推翻證據,而是讓所有證據都經得同等看見,被質證、被檢驗的機會。對本文涉及的個人和機構,我同樣支援媒體給予充分回應空間。
我回到家鄉,是想建設家鄉,不是想成為地方權利和個人恩怨的犧牲品。
真正的法治,不應因為一個人是企業家就迴護他,也不應因為有人握有權力和關係就迎合他。它只應讓事實說話、讓證據說話,讓每個人的權利得到同樣尊重。
今天,我以一個失去自由的返鄉企業家身份發出這份陳述。我只求有關方面正面回應這些證據和疑問,給我一場公開、公正、公平的審理;也給那些仍願意相信故鄉、回報故鄉的人,留下一份對法治的信心。
案件當事人 尹兵
2026年9月
